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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
【 发布时间:2009-07-21】 【 字体:

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


     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的,由律师事务所收缴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并出具财务、业务档案是否移交清楚,是否同意转出、有无投诉的情况说明,填写《律师转出档案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调出手续。
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并上交我局律师管理处。

1、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2、已不在本省律师事务所任职的;
3、已出国(境)定居的;
4、受停业处罚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执业的。

附注:以上所有呈报材料呈报单位应认真审查,核对原件,应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呈报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呈报材料时须提交原件,以备审查机关审查。

审批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申请领取、换领、补发律师执业证或办理转所以及调入律师执业档案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相关表格和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司法局。
     区县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审核时限为20日。
     对于律师事务所要求申领、换领、补发律师执业证和符合条件的转所以及调入律师执业档案的申请,律师管理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天内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或上报省司法厅;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律师管理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5天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及时补齐或提供合格的材料。审查时间从补齐材料或提供合格材料之日起算。

 

 

添加时间:2009-07-21  浏览次数: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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