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终止注销程序和材料要求
终止事由: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终止程序:
1、公告。被吊销许可证而终止的,由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的,由申请终止的律师事务所自行公告。拒不公告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2、清算。终止事由发生后,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区县司法局上报申请终止材料,由区县司法局审查后逐级上报。
3、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注销决议。自行决定解散的,要按照章程和合伙协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就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和注销事宜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
3、清算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清算审计,并进行资产评估。
4、清算报告。按照清算结果,召开合伙人会议,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并提交清算报告。
5、向市司法局交回公章、财务章、业务档案、财务账簿,予以封存。交回许可证正副本,上报省司法厅。
注:以上材料,要用A4纸装订,并编排目录,一式三份,逐级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