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程序:
律师事务所变更,是指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地、合伙人变更、注册资金变更及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等事项的变更。
其中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合并、分立的变更要经省司法厅批准。
住所地、合伙人、注册资金变更,要经区县司法局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报省司法厅备案。
审批程序和时限:
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变更审批程序和时限比照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住所地、合伙人、注册资金变更,区县司法局审查时限为5日,市司法局初审时限为10日。
各变更事项应提供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书面申请。
2、进行财务审计。主要就律所在使用原名称期间的财务、债权债务状况进行审计。
3、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对本所在原名称下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人事关系、业务关系等概括承受的承诺,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
4、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名称预核准手续并领取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提供变更后的合伙人协议和章程。
二、变更负责人:
1、负责人变更申请。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负责人离任审计。
3、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其内容除对负责人变更事项进行表决外,还须作出对该所原负责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概括承受的承诺。
4、《负责人变更登记表》(附表3)。
5、负责人执业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提交变更后的合伙人协议和章程。
三、变更住所地:
1、变更住所地申请。
2、合伙人会议决议。
3、《住所变更登记表》(附表2)。
4、提供变更后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对该出租房产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提交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四、变更合伙人:
1、入伙或退伙申请。
2、要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就合伙人变更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
3、如合伙人变更引起注册资金变化,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司法行政机关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出具股权结构变动的财务报告,按照注册资金变更事项的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4、《合伙人变更登记表(退出)》(附表4)、《合伙人变更登记表(加入)》(附表5)。
5、入伙申请人的执业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提交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五、变更注册资金:指在合伙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注册资金。
1、注册资金变更申请书;
2、注册资金变更合伙人会议决议;
3、验资报告;
4、变更后的合伙人协议和章程。
六、变更章程和合伙协议:
1、按照章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就章程或合伙协议变更事项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
2、提供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七、律师事务所分立:
1、分立申请。
2、对原所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提交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在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就事务所分立、人员安置、债权债务等财务处置、业务衔接等问题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
4、在合伙人会议诀议的基础上,由原所合伙人和分立出的新所合伙人达成书面分立协议。
5、分立出的新所合伙人要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和材料要求申报相应材料。审批程序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八、律师事务所合并:
(一)新设合并:
1、合并申请。
2、合并各方要出具各自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合并各方要按照各自章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在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就合并事宜进行表决。
4、合并各方按照各自的审计、资产评估情况及合伙人会议决议情况召开合并会议,就人员安置、债权债务等财务处置、业务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合并协议。
5、按照注销程序和材料要求申请注销原所。
6、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和材料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二)吸收合并:
1、合并申请。
2、合并各方要出具各自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合并各方要按照各自章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在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就合并事宜进行表决。
4、合并各方按照各自的审计、资产评估情况及合伙人会议决议情况召开合并会议,就人员安置、债权债务等财务处置、业务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合并协议。
5、按照注销程序和材料要求注销被吸收的律师事务所。
注:以上各项变更中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没有参加表决的合伙人要作出未出席合伙人会议原因的书面说明;如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表决的,要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拒绝出席的,由出席的合伙人书面说明并签名和注明日期;对于合伙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书面记录并由提出该意见的合伙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复印件、原件要同时向区县司法局提交,以备核查。
所有材料均需一式四份,均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律师事务所自留一份,其余三份逐级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