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初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程序及材料要求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审批程序和时限:
在提出设立申请前发起人应当依法进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并获得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先由律师事务所拟注册地区县司法局调查核实有关设所申请材料。区县司法局应在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设所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省司法厅;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律师管理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退回区县司法局,并通知申请人。区县司法局应当立即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及时补齐或提供合格的材料。自申请人补齐材料或提供合格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时间。
申报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其中必须载明所设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由发起人签字(原件一式四份)。
2、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发起人简历。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学历状况,首次执业前工作经历,何时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何时何地在何律师事务所实习,何时何地在何律师事务所首次执业,转所经历,有无中断执业,何时中断执业及中断执业持续时间,有无违纪、违规记录,本人业务开展情况,擅长业务领域等内容,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一式四份)。
4、发起人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有无违纪违规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的执业鉴定原件(一式四份);如发起人系在西安市外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要同时出具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开具的有无违法违纪情况的执业鉴定、是否具备法定发起人条件及是否同意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5、发起人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6、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发起人的存档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
注: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发起人要保证与原件在形式和内容上的一致,由发起人现执业律师事务所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要同时向区县司法局提交,以备核查。
7、发起人协商确定合伙所协议和章程,并签字认可(要求发起人亲笔签字,不能代签,同时注明签字时间。原件一式四份)。
8、发起人认缴出资,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四份(或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一式四份),发起人书面声明该存款数额、账号、用途、出资比例并签字认可(一式四份)。
9、发起人按照合伙人协议、章程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选举负责人,参加表决的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决议上签字(要求亲笔签字,不能代签,同时注明签字时间。会议决议原件一式四份)。
10、办公场所租赁证明或产权证明(一式四份),办公场所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一式四份)。
注:银行存款凭证、办公场所租赁证明、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发起人要保证与原件在形式和内容上的一致,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亲笔签名。
所有材料均需一式四份,均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发起人自留一份,其余三份逐级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留存。
开业登记:
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由发起人办理离所证明(载明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是否结清财务、案卷手续,原执业所是否同意申请人离所。原件一式三份)及验资报告(一式三份),并分别报送省司法厅律管处,主管区县司法局和市局律管处。
发起人自省司法厅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后应立即向市司法局备案。
发起人在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的60日内,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换领个人执业证手续,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帐户、个人执业证报所在市司法局律管处备案。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